公务员法政策解析 
2005-10-27 

解析一:
                          “公务员”的界定标准与范围
      《公务员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按照本条规定,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依法履行公职。这里的“依法”,是广义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履行公职是指依据职责从事公务活动。在我国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不仅包括各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包括政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等。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人民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组织。因此,政党机关、政协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决策、实施和监督的活动也是一种公务活动和公职行为。二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按照我国现行的编制管理制度,我国人员编制可分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企业编制、军事编制等。行政编制不仅仅是行政机关使用的编制,而是各类机关工作人员使用的编制。但在一个机关中,并不是所有的人员都使用该机关的行政编制。如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机关中不驻会的人员,他们不使用该机关的行政编制,行政关系不属于该机关。在这里,只有纳入和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员才划入公务员范围。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也就是由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和福利等保障。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但并不是财政供 养的人员都是公务员。财政供养人员的很大一部分,如公立学校的教师、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等,虽然由国家负担其工资福利,但不属于公务员,因为其不具备另外两个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划入公务员范围。
         根据公务员法草案说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公务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按照上述界定标准,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解析二: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公务员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本条是对级别设置的规定。可从以下三点把握和理解。
        第一 , 正确把握级别的内涵以及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级别是反映职务、能力、业绩、资历的综合标志 , 兼容了职位与品位因素。公务员既有职务,又有级别。“级别 ”与“职务 ”不是彼此取代的关系,也不是彼此完全分离的关系,而是 “一职数级 , 上下交叉”的关系。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具体对应关系,在工资制度中体现。所以职务与级别的具体对应关系,可以在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中予以明确。
        确定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突出以下三点:一是合理增加级别数量。普遍反映,原来的十五级太少,难以发挥对公务员的激励作用。二是“一职数级 , 上下交叉”。职务与级别相对独立,但并不是完全分离。级别与职务有一定对应关系。三是“向基层倾斜”。职务层次越低,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越大,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效果将会越明显。
        第二,把握和理解级别的功能。级别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二是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
        本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1956 年确立的等级工资制 , 级别一是领取工资的唯一依据;二是作为任职的参考值。这是特定的历史条件形成的。1985 年实施“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后,级别被取消,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1993 年实施的 “职务级别工资制”,恢复了级别设置,但级别工资在公务员的工资收入中只占较小的份额,级别的人事管理功能微弱。正是在总结以上经验的基础上,公务员法作了上述规定,赋予级别更多的激励作用,使职务与级别成为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两个基本依据,这是比较理想的选择。
        由于公务员职务序列根据职位类别分别设置,便会出现多种职务序列。而多种职务序列对应同一个级别序列。级别在此成为平衡比较各类公务员职务序列的统一标尺。以职务层次为横轴,以级别为纵轴构成的“坐标系”,可以标识不同类别、不同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科层组织中所处的位置。
        第三,把握级别的确定与晋升的依据。本条第三款规定:“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这既是确定级别的依据,又是级别晋升的依据。
        此处所说的职务,不仅包括领导职务,还包括非领导职务;不仅包括综合管理类职务,而且包括专业技术类职务、行政执法类职务等多种职务。级别的确定与晋升应与职务相对应,在对应幅度内确定公务员级别。这里所说的德才表现,反映公务员的素质,不仅包括思想品质,还包括能力才干。此处的工作实绩,主要是指工作完成的数量、质量以及社会效果。此处的资历,包括学历、工龄与任职经历和年限等能反映资历的情况。比如博士生与本科生的初定级别是有区别的,工龄长短及在同一级职务上的任职年限都是确定级别的依据因素。公务员在不晋升职务的情况下,只要合乎规定条件,也可以在职务对应范围内根据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晋升级别。

解析三:
                             “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法》第十二章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本条是有关公务员工资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
        一、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这是改革完善公务??,将在坚持现行以职务和级别确定工资待遇办法的同时,改变现行基本工资“四结构”制,而用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结构”来构成基本工资,并进一步加大级别的激励功能。
        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原则。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作为社会主义分配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务员的分配制度必须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二)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公务员的工资是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中,以法定货币形式获得的个人劳动报酬,体现了公务员个人劳动贡献的大小。由工作特点所决定,公务员的劳动贡献是由所担任的职务、级别等多种因素决定的,是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综合作用的结果。公务员工资制度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既贯彻了按劳分配的原则 , 又体现了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要求。
        (三)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合理的工资差距。现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平均主义比较严重,不利于发挥工资的激励作用。为合理体现不同职务、级别公务员劳动贡献的差异,充分发挥激励和导向作用,有必要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合理的工资差距。
        三、公务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实现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是公务员工资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关键,也是使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的重要保证。我国 1993年 确立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初步建立了正常增长机制,主要包括两方面 : 一是正常晋升工资。公务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 , 每两年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公务员晋升职务时,按晋升的职务相应增加工资。二是定期调整工资标准。自1997年以来,国家先后五次调整了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标准。但是,公务员正常增资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 , 主要是定期调整工资标 准没有实现正常化 , 决策过程也比较复杂 , 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仍缺 乏制度保障。因此 , 有必要建立公务员工资水平的正常增长机制 , 实现公务员工资增长的制度化、正常化。
        《公务员法》第十二章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本条是有关公务员工资制度主要内容的规定。
        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是公务员工资中除基本工资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的差异。国家对地区附加津贴实行分级管理,对各地的地区附加津贴水平进行调控。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体现不同地区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是对公务员在艰苦边远环境下工作生活的补偿,国家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岗位津贴是对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公务员支付的额外劳动报酬。国家对岗位津贴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公务员只有在特殊岗位上工作时才能享受相应的津贴,离开岗位时享受的津贴即行取消。其他津贴、补贴和补助,是国家适应职务消费和福利等改革的需要,为提高公务员的改革承受力,对公务员进行的适当弥补。例如提租补贴、住房补贴等。年终一次性奖金是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的奖励,根据对公务员定期考核的情况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不搞平均主义,要和公务员的职责,业绩以及当年的工作表现相结合,适当拉开差距。
        公务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是保障公务员获得工资报酬权利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工资制度严肃性的重要体现。随着工资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务员工资财政统一发放制度将不断改进和完善。